,以及必须致力公正及持久和平,
使该地区每一国家均得安然生存,复强调所有会员国接受联合国宪章,即负
有遵照宪章第二条行动之义务,一、确认为履行宪章原则,必须于中东建立
公正及持久和平,其中应包括实施下列两项原则:
(一)以色列军队撤离其于最近冲突所占领的领土;
(二)终止一切交战地位的主张或状态,尊重并承认该地区每一国家的
主权、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与其在安全及公认的疆界内和平生存、不受威
胁及武力行为的权利;
二、复确认必须:
(a)保证该地区国际水道的自由通航;
(b)达成难民问题的公正解决;
(c)经由包括建立非武装地带在内的措施,保证该地区每一国家的领土
不受侵犯及政治独立;
三、请秘书长指定特派代表一人前往中东与有关各国建立并保持接触,
以期促成协议并协助努力依照本决议案的规定及原则达成和平及各方接受的
解决办法;
①。。
四、清秘书长就特派代表所作的努力的进展情形,尽速向安理会具报。”
上述决议就是被世界一些国家政府,最突出的是大国政府,骄傲地称为
在中东寻求公正与持久和平的方案。但实际上没有前进任何一步。242 号决
议不过是政治上权宜之计的胜利。它也是国际社会对以色列意愿和骄横屈服
的结果。如果是它是一项能够提供什么东西的方案的话,那么它不过是为以
色列和阿拉伯国家提供了一个永久地葬送真正的巴勒斯坦问题的机会,一个
① 见埃胡德·亚里:《引起恐怖》第150 页。
①
联合国文件S/8052,《安理会正式记录》第22 号,1967 年7 月、8 月、9 月附录。
在那些统治世界的国家支持和衷心感谢下实现这一点的机会。242 号决议对
任何与其有关的人来说,是一个灾难性的处方。我很难理解,那些富有理智
和知识的男人和女人们怎么竟会把这项决议看成别的什么东西。那些把242
号决议视为和平方案的人们,要么是对有关巴勒斯坦问题的某些基本事实不
了解,要么就是有意邀请以色列和阿拉伯国家来葬送巴勒斯坦问题。
242 号决议不是也不可能是寻求公正与持久和平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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