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携带的那一部分货物,这些货物除市舶司优先购买外,余下部分是要拿到市场上去销售的,所以要征税。
根据大明朝廷市舶规定:国王、王妃、陪臣等附至货物,抽其十分之五,其余官给之值。暹罗、爪哇(爪哇)二国免抽。其番商私赍货物,入为易市者,舟至水次,悉封藉之,抽其十二,乃听贸易。
就是说,对那些非进贡的物资有两种待遇:属于国王、王妃、陪臣附至的货物,要按50%的税率征税;而商人带来的货物,则按20%的税率抽税。
但是,这些规定在很多时候,完全是一纸具文,并未实行。
洪武四年七月,明太祖谕福建行省,“占城海舶货物,皆免其征,以示怀柔之意”。
同年九月,“户部言高丽、三佛齐入贡。其高丽海舶至大仓,三佛齐海舶至泉州海口,并请征其货。诏:勿征”。
洪武十七年,又“命有司凡海外诸国入贡,有附私货者,悉蠲其税”。
永乐时期,亦仿洪武旧例。
如“永乐元年八月,西洋琐里国王遣使贡,附载胡椒,与民互市,有司请征税。命匆征。又刺泥国回回哈只马哈没、奇刺泥等人入贡,因附载胡椒,与民互市,有司请征其税,亦不听”。
所以,明虽沿前朝市舶司之名,却无抽分之法。
说白了,大明所设的三处市舶司,并不以经济效益为目的。
它的建立,只不过是为了“通夷情,抑奸商,俾法禁有所施,因而消其衅隙也”。
换句话说,它就是明朝变相海禁政策的工具,它的作用是政治大于经济,它的主要任务就是掌管朝贡事务。
所以,有人言及市舶司之用,“贡至,经理之。此外他无事事。”不过,到了明朝中后期,朝贡贸易日趋衰落,再加上财政出现困难。在正德年间,开始重视市舶司的“番舶抽分”作用,对外洋番商着手征收关税。
隆庆开放海禁后,市舶贸易掀起了一个高峰期。
在新的形势下,因夷人报货不准确,市舶的抽分改为丈抽制。
“番商先报本县申达藩司,令舶提举同县官盘验。”
不过,囿于市舶司官员和属吏的“专业性”不足,市舶税的征收很快又从官府转为牙行所代劳了。
所有外洋番商进入大明港口(广州和月港)后,只能通过牙行的代理,缴纳市舶税,转售所携外洋货物。
也就是说,在大明的通商口岸,牙行掌握了外贸的经营权,他们以舶商代表的身份,巧取豪夺,上下舞弊,以饱私囊。
“外洋番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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